1. 范围
1.1本方法用于评定儿童睡衣睡裤的纺织品和服装的相对可燃性测试,本方法的测试和洗涤程序参照了美国联邦法案16 CFR 1615和 1616儿童睡衣睡裤的可燃性测试。
1.2为评定纺织品阻燃的持久性,用于小孩睡衣睡裤的纺织品必须测试原始状态和经过50次水洗及干燥循环后的阻燃。
1.3 以SI单位表示的数值应视为标准值,英寸-磅单位仅供参考。
1.4 本标准只是用于描述和测量材料、产品或系统在受控的实验室条件下受热和受火焰的反应的性质,并不用于说明或评价材料、产品或组件在实际着火条件下的着火危险或火灾风险。然而,本试验的结果却可用作恰当评定终使用火灾危险的各种因素时所必需考虑的火灾风险评定的要素。
1.5 本标准并不打算解决与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因此本标准的用户在使用标准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卫生规范并确定法律范围的可应用性。8.5和9.5中介绍了专门的注意事项。
2. 参照文献
2.1 ASTM标准
D123 与纺织品有关的术语
2.2 AATCC 测试方法
AATCC 124 织物在家用自动洗衣机中洗涤后外观持久性的测试
2.3 联邦法规¬¬
16 CFR 1610 乙烯塑料薄膜的可燃性测试
16 CFR 1611 纺织成衣的可燃性测试
16 CFR 1615 儿童睡衣睡裤的可燃性测试:尺码从0号到6X
16 CFR 1616 儿童睡衣睡裤的可燃性测试:尺码从7号到14号
3. 术语
3.1定义
3.1.1 炭化长度:从样品低边即燃烧点开始到撕破终点或炭化破洞、已燃烧或已破损终点的距离。
3.1.2 儿童睡衣睡裤:任何睡衣或类似的长袍用于当儿童睡衣睡裤的产品。儿童的睡衣睡裤包括的范围较广,但不包括16 CFR 1615和1616定义的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尺码限制在16 CFR 1615和1616定义的范围内,同时商业标准部151-50提供了怎样规定尺寸范围和度量衣服尺寸。
3.1.3 布片:指一块连续没有接缝的面料,由一块或多块布片可组成一个织物产品单元。
3.1.4 织物产品单元:除了颜色和印花图案不一致外,其余规定均一样的(例如纱支组织密度等)任何数量的布片。
3.1.5 阻燃剂:用于阻止火焰燃烧的一种化学品。
3. 1. 6 经阻燃处理的:已经过阻燃处理的。
3.1.6.1 “经阻燃处理的”一词不用于由于材料或纤维构成聚合物本身性能而固有阻燃性的纺织品。
3.1.7 可燃性:材料易于点燃或易于持续燃烧的这种物性。
3.1.8 易燃纺织品:在火焰下易燃烧的纺织品。
3.1.9 成衣产品单元:除了尺码、装饰品、颜色、印花图案不一致,其它规定(比如面料结构等)均一致的一组衣服。
3.1.10 婴儿衣服:用于9个月及以下小孩的衣服。
3.1.11 项目:单一部分
3.1.12 本方法中用到的其它纺织术语,请参照ASTM D123或AATCC标准术语。
4. 测试原理
4.1本方法采用垂直法,在试样下端点火以测试火焰的速度,整个测试中,样品垂直放置,用火焰长度为38mm(1.5inch)的火焰点燃试样3秒钟。
4.2 火焰燃烧的速度是通过度量从样品低点到当已有折痕试样在一定力下撕裂点的距离来测定。
5. 应用和意义
5.1本方法适合于评定小孩睡衣睡裤经数次家庭水洗后的可燃烧性能,不适合评定用于其它产品原料的燃烧性能。
5.2 本方法可燃性测试程序在技术上等同于美国联邦法案16 CFR.1615和1616,但洗涤条件由于AATCC 124-69 上注明的洗涤剂因商业上不再采用而稍有改变,本测试方法不包括详细的取样计划或联邦法规中的要求。对于这些信息,请查阅16 CFR 1615和1616。
5.3 本测试方法可用于培训技术员去从事联邦法案测试,也可作为实验室的参考资料。
5.4 将来如果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更新联邦法规关于纺织品重新刷新,以适应当今社会使用要求。本方法也将会作相应修改以与之相对应。
6. 仪器和原料
6.1 测试小室:本测试小室由钢或不锈钢板构成,内径宽为32.9±0.15cm,深为32.9±0.15cm,高为76.2±0.15cm,小室内有一框架(挂钩)垂直于小室前部,框架(挂钩)可用于悬挂样品夹,其高度大概使得样品夹的低部到燃烧器的上部距离大概为1.9±0.15cm,小室前部应装可开关、密闭性好的玻璃门,这样便于观察整个测试。小室内后面垂直面可漆成不反光的黑色,这样在测试时可容易看到燃烧的试样。小室底部可放一块不易燃烧的纸、布或薄膜,注意其长宽大概小于箱体底部內径大约2.5cm,本测试小室请参照图F1,如更详细请参照图F1-4,框架的适合高度显示请参照图F5。
6.2 样品夹:样品夹的设计必须保证测试样品固定在垂直方向并确保样品不卷曲,它由两块厚度为0.19cm(14号钢)U形钢或不锈钢板组成,钢板长度为42.2±0.15cm、钢板宽度为8.9±0.15cm,并配有两排栓子.U形板开口长为35.6cm、宽为5.1+-0.15cm.通过在其边上用夹子夹住,样品被固定在两块板之间。本方法用到的样品夹见图F6。
6.3 燃烧器:燃烧器实物请见图F7和F8。燃烧器的管子内径为1.1cm,输入燃烧器途中的管子必须安装一针状阀,以便调节火焰的高度。燃烧器枪口圆筒必须是与垂直方向呈25°角,燃烧器必须安装一调节环,这样可以快速地调节使得其位置刚好在试样的下面,燃烧器可通过橡皮管或其它软管与燃烧气体相连接。
6.4 供气体系,需装配一个气压调节装置使得燃烧器入口处的气体压力为129±13mm Hg
6.5 燃烧气体:燃烧气体必须是纯度至少为97%的甲烷。
6.6 钩子和重锤:为决定炭化长度,需配备一系列的金属钩子和重锤,金属钩子可由直径为1.1mm(19号钢)的钢或不锈钢丝构成,也可采用其它等同的原材料,钢丝长为7.6cm,在其一端1.3cm弯一45°角的钩子,钢丝长端部分固定在重锤上,钢丝另一端挂在已燃烧试样燃烧部位的另一末端,所需的重锤请见表I。
6.7 秒表:能到0.1s的秒表或类似的计时器。
6.8 量尺:小刻度为1mm或0.1inch的尺子,用于量度碳化长度。
6.9 内部空气可流动的烘箱:烘箱里面有气流流动以确保里面的样品烘干温度为105±2.8℃,样品烘干以后才可夹于试样夹上。
6.10 干燥器:一个密封防潮干燥装置,当样品烘干以后可置于其中冷却,脱水硅胶可用作干燥剂。
6.11 通风橱:四周封闭可用放置测试小箱的通风橱,通风橱必须配备排风扇或其它装置,这样在测试过程中能排出烟雾或有毒气体。
7. 测试样品和取样
7.1测试样品:如为布片大小为8.9*25.4cm,对于被测试样包含接缝、装饰品或试样为成衣,那测试样品应包含接缝或装饰品。
7.2 取样:根据16CFR1615和1616取样计划,重所取的布片、接缝、装饰品或成衣上剪取5块测试样品。
7.3 测试样必须剪成长为254±3mm,宽为89±3mm的试样。
7.4 每一块被测试原料应沿长度方向取2-3个测试样品,并沿宽度方向再取2-3个测试样品,以保证每一被测样品取5个测试试样,每一测试样品有一个数据,测试结果由以上5个样品取平均值。
7.5 根据章节10介绍,用于小孩睡衣睡裤的面料需测试其原始状态下和经50次洗涤以后的结果。但对于没有经过阻燃处理的面料,并且这些面料不具有多种特殊功能,那么不需要测试经50次水洗后的结果,对于这些面料的衣服,只要面料原始状态下能达到联邦标准可燃性要求,就可认为达到原始状态和经过50次水洗后的可燃性要求。
7.6 本标准没有列出面料和成衣的取样计划,但等同于联邦法规,具体请参照16CFR1615和1616。
8. 预调湿和烘干
8.1 在调湿前,请将试样在20±2℃条件下预调湿至少4小时。
8.2 试样预调湿后,将每一块试样用夹子夹于试样夹上,注意试样在试样夹上要夹紧,不可移动,并确保试样仅可能平整。
8.3 将试样置于温度为105±2℃的烘箱里烘干30min。
8.4 将烘干的试样从烘箱中取出,并将试样置于干燥器中冷却不少于30min,但不可超过60min,每次干燥器中不可超过5块试样。
8.5 将试样夹放置于烘箱或从烘箱中取出时由于烫手,请特别小心,上述操作可带手套或用钳子。
9. 测试程序
9.1 先关掉排风扇,打开燃气,并调节针状阀以使燃烧器火焰高度为38mm(1.5inch),先打开燃烧器并关闭测试箱体门至少5分钟,之后将室内光线调暗,并调节火焰高芳以使得燃烧器火口上端到火焰可见部分的顶端高度为38±2mm,火焰高度见图F6显示。
9.2 从干燥器中取出装有试样的样品夹,并将其挂在测试小室的挂杆上,关闭箱门,移动火焰以使得试样的底部正好在火焰中心的上方。
9.3 当试样从干燥器中取出后应在30秒之内被点燃。将试样点燃3.0+0.2秒后,将燃烧器移至另一边以结束点火。
9.4 当火焰或余星已燃灭后,打开通风橱排风扇足够时间以排去测试小室和通风橱里的烟雾,同时,请特别留意测试小室里的烟雾和燃烧残物有毒,应避免吸进这些烟雾,同时也可采用合适的呼吸装置。
9.5 从测试小室里取出试样夹,由于样品夹和测试样品可能烫手,取出时请特别留意。
9.6 将试样从样品夹中取出,将试样从炭化或损坏的zui高位置开始,沿试样长度方向压一皱痕。
9.7 打开试样,在试样离炭花一边病离底部6.4±20mm处插入一弯钩,弯钩上挂一重锤,重锤大小具体如图表I。
9.8 轻轻地提起试样未挂重锤的另一端,直到重锤刚刚被提离工作台面,这样使得被烧坏的试样被明显地撕开,直到试样能承受所规定的力为止。
9.9 使用尺子测量从因炭化而撕开的末端到试样点火处的炭化长度,见图F9,报告中注明这一长度。
9.10 重复9.2-9.9,直到5块样品全部测完。
9.11 测试结果:测试结果,请注明5块试样的平均炭化长度和没块样品的大炭化长度。
10. 洗涤
10.1 参照AATCC 124-1996 ,章节8.2.2、8.3.1和8.3.1(A)对所测面料进行50次水洗和干燥。
10.1.1 水洗方式全部参照AATCC 124-1996章节8.2.2和8.3.1,根据表II,水洗温度规定为选项“V”即60±3℃的水温,洗衣机的水位、洗衣机搅拌转速、洗涤时间、甩干转速和后甩干规定请参照表Ⅲ的“普通/棉”档,每次洗涤大可洗3.64kg(8lbs),也可以加一些其它样品或陪洗布。本方法样品干燥请参照章节8.3.1(A)根据表“IV”采用“耐久压烫”档,滚筒烘干、排气温度为66±5℃并吹10分钟的冷风。
10.2 从洗好的样品中,参照9.2-9.10进行样品的切取、准备、预调湿、烘干等。
11. 报告
11.1 请报告以下信息
11.1.1 测试日期和具体时间。
11.1.2 测试员的名字。
11.1.3 面料生产商。
11.1.4 所取样品的款式(例如纱支、密度、结构)。
11.1.5 所取样品的颜色。
11.1.6如所取样品为印花,请描述印花方式,并对样品进行描述。
11.1.7 烘干情况(是产品原始状态、洗一次水洗后,还是连洗50次后的样品)。
11.1.8 如果洗涤情况不同于本方法的规定,请列出50次水洗的洗涤程序。
11.1.9 每一块试样的炭化长度以及5块样品的平均炭化长度。
关键词:炭化长度、儿童睡衣睡裤、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可燃性、洗涤、阻燃纺织品
表I(重锤参照表)
面料布重(克/米2) 央司/平方码 重锤(克) 重锤(磅)
<101 <3 54.4±0.5 0.12±0.001
101~207 3~6 113.4±0.5 0.25±0.001
207~338 6~10 226.8±1.0 0.50±0.002
>338 >10 340.2±1.0 0.7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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